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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8-0008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8年01月26日
标  题: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88〕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主 题 词: 开放 福建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8-0008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8年01月26日

标  题: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88〕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主 题 词:

开放 福建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1988〕2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名单附后),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

莆田市(包括城厢、涵江区)及其所辖的莆田、仙游县;

泉州市的德化县;

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南靖、长泰、平和、华安县;

福州市的闽侯、长乐、福清、连江、平潭、闽清、罗源、永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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