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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 第 1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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