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07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04月2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3〕52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福建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07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04月2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3〕52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福建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

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文〔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厦门市思明区管辖。思明区人民政府驻民族路。

二、将厦门市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厦门市集美区管辖。集美区人民政府驻银江路。

三、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杏林南路29号迁至海沧镇。

四、厦门市设立翔安区,将厦门市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新店镇。

行政区划调整后,厦门市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区,市人民政府驻思明区湖滨北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