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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 发文机关: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税总发〔2018〕32号   源: 税务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16日
  • 标       题: 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
  • 发文机关: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8〕32号
  • 来       源:税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3月16日

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
税总发〔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考标准》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三、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确保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安全。

四、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后,应就企业使用相关接口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报送资料及流程等编制使用指南并进行公开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实现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和联网报送。

五、北京、上海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其他省税务机关最迟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附件:1.金税三期工程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公用参考数据标准(V1.0.00,电子稿)

    2.金税三期工程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参考数据标准(V1.0.00,按会计制度分列,共34个,电子稿)

    3.数据转换工具客户端安全要求(电子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3月16日

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
税总发〔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考标准》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三、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确保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安全。

四、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后,应就企业使用相关接口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报送资料及流程等编制使用指南并进行公开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实现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和联网报送。

五、北京、上海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其他省税务机关最迟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附件:1.金税三期工程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公用参考数据标准(V1.0.00,电子稿)

    2.金税三期工程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参考数据标准(V1.0.00,按会计制度分列,共34个,电子稿)

    3.数据转换工具客户端安全要求(电子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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