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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1号(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升级)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21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8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1号(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升级)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121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1号(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升级)
公告〔2018〕121 号


为深化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升级,将部分检验检疫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平台进行办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4项检验检疫审批项目

在平台原有审批事项基础上,增加“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3个项目,以及“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项目中的“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和“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等2个子项,平台直接受理项目增加至12项。

二、增加4项检验检疫审批事项相对人端的链接

将“2600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26005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26014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2602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对人端的链接集成于平台,相对人可以通过链接跳转至上述事项的指定系统办理业务,通过链接方式实现网上统一受理入口的项目增加至5项。

三、关于单证电子格式标准

申请人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的,原则上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69 号)执行。

申请人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向海关咨询:

网络使用等技术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10-95198。

审批办理过程中的具体业务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12360。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1号(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升级)
公告〔2018〕121 号


为深化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升级,将部分检验检疫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平台进行办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4项检验检疫审批项目

在平台原有审批事项基础上,增加“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3个项目,以及“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项目中的“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和“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等2个子项,平台直接受理项目增加至12项。

二、增加4项检验检疫审批事项相对人端的链接

将“2600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26005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26014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2602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对人端的链接集成于平台,相对人可以通过链接跳转至上述事项的指定系统办理业务,通过链接方式实现网上统一受理入口的项目增加至5项。

三、关于单证电子格式标准

申请人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的,原则上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69 号)执行。

申请人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向海关咨询:

网络使用等技术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10-95198。

审批办理过程中的具体业务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12360。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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