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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签署《关于简化和协调
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
并接受专项附约四第一章和
专项附约七第一章的批复


国函〔2000〕23号     

海关总署、外交部:

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署长或者副署长签署1999年6月26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并接受该议定书附件三中《专项附约四海关仓库和自由区》第一章“海关仓库”和《专项附约七暂准进口》第一章“暂准进口”,同时对专项附约四中第一章第九条、专项附约七中第一章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作出保留。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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