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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6号(关于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76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6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6号(关于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176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6号(关于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8〕176 号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可进行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的银行扩大到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和杭州银行。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执行。

其他商业银行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后,经海关总署认定符合上线要求的即可上线运行,海关总署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6号(关于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8〕176 号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可进行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的银行扩大到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和杭州银行。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执行。

其他商业银行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后,经海关总署认定符合上线要求的即可上线运行,海关总署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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