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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16号   

重庆市、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黔府呈〔1999〕3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 务 院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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